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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933号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