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飞强与潘建锋、李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飞强,潘建锋,李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甘飞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头塘村那雷屯人,住。被执行人潘建锋,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声香,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甘飞强与潘建锋、李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潘建锋、李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潘建锋、李声香支付履行款17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潘建锋、李声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建锋存款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