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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飞强与潘建锋、李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飞强,潘建锋,李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甘飞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头塘村那雷屯人,住。被执行人潘建锋,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声香,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甘飞强与潘建锋、李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潘建锋、李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潘建锋、李声香支付履行款17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潘建锋、李声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建锋存款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