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汪秀丽,局长。被执行人: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永,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6日以被执行人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拖欠刘俊惠2013年工资4200元未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寿人社监理字(2015)第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刘俊惠2013年工资4200元。本院审查认定,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寿人社监理字(2015)第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寿人社监理字(2015)第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寿人社监理字(2015)第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寿光市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刘俊惠2013年工资4200元。逾期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