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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隆海峰诉被告哈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海峰,哈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517号原告隆海峰,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哈里,男,回族。原告隆海峰诉被告哈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隆海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海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海峰负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