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与朱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朱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3198号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文,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展。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拖欠原告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所欠原告的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广西开元化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碧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