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社会与郑铜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社会,郑铜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100号原告:马社会,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芳,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马社会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霖,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马社会外甥。被告:郑铜海,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杜金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治方,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社会与被告郑铜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社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社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社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马社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景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