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绍兴信诚物流中心、马文志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信诚物流中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马文志,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信诚物流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富绅大厦15层1502室、1503室、1504室。负责人:章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操、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志,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财富时代广场3#8号。法定代表人:尹良英。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9层。负责人:张超。上诉人绍兴信诚物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马文志、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信诚物流中心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绍兴信诚物流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信诚物流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2504.5元,由上诉人绍兴信诚物流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