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段启贵,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启贵,张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92号原告:段启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贵诉被告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启贵负担。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郭海莹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