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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陈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陈志红,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海平洋鞋帽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利满内衣商行,吴利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法定代表人:曾坚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红,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海平洋鞋帽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A区12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L2036906-X。经营者:杨振国,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利满内衣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A区2号楼一层017/018号,组织机构代码:L3813662-7。经营者:卢满凤,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利献,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红、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海平洋鞋帽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利满内衣商行、吴利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672168.71元,缴纳执行费29120元,但被执行人陈志红、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海平洋鞋帽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利满内衣商行、吴利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红、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海平洋鞋帽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利满内衣商行、吴利献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