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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洪友,姜润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友,姜润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友,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郎士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润竹。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友因与被上诉人姜润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洪友与姜润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合同未约定解除方式,姜润竹已将该合同中承包给洪友的土地在洪友的承包期限内另包给他人,双方又不能就该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你院一审判决对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事实未予查明和认定,重审时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费的交纳方式、金额及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查明和确定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等损失及约定的违约金一并查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富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铁滨审判员  杨志欣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鹤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