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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成等与郭新军、韩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刘长宝,刘长富,郭新军,韩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男,汉族,1947年10月20日生,住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长宝,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刘长富,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韩玉喜,男,1965年5月3日生,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成、刘长宝、刘长富与被执行人郭新军、韩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