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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春芝与董光斋、牛玉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忠,山东XX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牛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再审申请人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及一审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牛某某多次借款,李某某却没有要求董某某写借条,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不符合常理,李某某一二审均未出庭,不合常理,无法查清事实。一二审法院对本人提交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未提及。(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李某某与牛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二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机械适用,认识片面,请予以纠正。董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某某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某某也未向法院提交涉案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证据,请求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发生在董某某与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审查过程中,董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陈某某骗取牛某某款项时间与本案借款发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且陈某某案并不能改变本案借款人之间的借款事实与性质。因此,一二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