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小波与覃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波,覃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波,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覃必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覃必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必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波人民币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元,但被执行人覃必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8月10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覃必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覃必强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必强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覃必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申请执行人李小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覃必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