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被执行人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发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45441.66元,被执行人吕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17655.68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8元及申请执行费1000元。被执行人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吕某某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熊某某、岳阳现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78.6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256.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