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07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焦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焦某的存款2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