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5年10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阴历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本市高庄镇洪楼村赵平庄组西地无故辱骂村干部。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骑着自行车在本市高庄镇政府院内,用自带喇叭无故辱骂洪楼村村支部书记赵某。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着摩托车在本市高庄镇政府院内,用自带的喇叭再次无故辱骂洪楼村支部书记赵某。2010年5月份,时任本市高庄镇高台村张大庄东组组长张某2领取本组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知道后,以要告张某2并让司法机关抓起来相威胁,敲诈张某2现金10000元。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向本市环保局、省环保局举报“河南汇金源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相威胁,向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敲诈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杜某、张某2、赵某的陈述,证人何健、蒋某、李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城市永禾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铝棒、5万吨铝型材20万平方米门窗及附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汇金源公司出具的费用报销单、被告人张某某自书的情况说明、对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举报转办单办理情况的回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举报转办单,永城市汇金元铝业有限公司行政部出具的帐户支出明细、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举报他人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无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常 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