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秀芬与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曾巍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芬,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曾巍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黄秀芬。被执行人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住所地:蒙山县。投资人曾巍威。被执行人曾巍威。申请执行人黄秀芬与被执行人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曾巍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秀芬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案件款与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