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钰朋、杜翔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钰朋,杜翔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钰朋。被执行人杜翔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钰朋、杜翔一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1752.57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