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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胡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方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刚,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波,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345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6年8月26日按照(2016)最高法民再264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将3450万元的案款分别汇至调解书约定的相关账户内,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01900元。迟延履行利息223387.5元本院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