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极光伟业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极光伟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极光伟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杨背工业区三期十一栋三层A区。法定代表人:王加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科技工业园三期J栋9层。法定代表人:孙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极光伟业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光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并非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订购单》注意事项列明被上诉人的收款凭据为开具17%的发票,被上诉人请求支付货款应履行上述义务;2.原审判决严重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事实不清、漏判。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订购单》,被上诉人的收款凭据为17%发票,送货时应多附加3%的备品。上述条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应共同遵守。被上诉人应先提供17%的发票及补足3%的备品,上诉人方能履行付款义务。3.本案适格权利主体为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虽与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但两者在法律上是不同民事主体。即使法院认定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存在权利义务的承接关系,原审法院也应追加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诉讼,如不追加,无法查明案件完整事实。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针对双方主张,本院总结二审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一、关于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未提供17%的发票及补足3%的备品能否成为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主要义务,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送备品及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货款。关于要求送3%备品及开具发票的主张,由于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其可另行主张。原审对此认定准确,处理妥当。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提出的被上诉人应先提供17%的发票及补足3%的备品,其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虽然本案部分涉案货物的供应商是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但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确认函》,声明其与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承接,故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具备就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向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提出的被上诉人超力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追加深圳市佳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极光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极光伟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