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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允治与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允治,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刘允治,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张良,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允治申请执行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