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李国龙诉深圳市 峰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深圳市峰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245-1号原告李国龙,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深圳市峰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龙兴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7134X。法定代表人吕峰。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25元。但其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琼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