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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字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兆燕与郝发忠、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燕,郝发忠,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字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燕,女。被执行人:郝发忠,男。被执行人: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郝发忠,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燕与被执行人郝发忠、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郝发忠、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郝发忠、山东三泉饮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燕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 众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