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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游清波与韦金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清波,韦金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85号申请人游清波,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韦金梅,女,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住广西省横县。申请人游清波与被申请人韦金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游清波申请对被申请人韦金梅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