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强迫卖淫、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662号罪犯赵男。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沧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赵男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赵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赵男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米巨峰、及书相及罪犯证明人孙志勇、杨孟超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1年5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