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X长与戴X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长,戴X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X长,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高古庄镇前孙家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戴X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高古庄镇前太古庄村人,现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X江名下银行存款4375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