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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X长与戴X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长,戴X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X长,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高古庄镇前孙家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戴X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高古庄镇前太古庄村人,现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X江名下银行存款4375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