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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燕诉高翔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翔,男,1975年7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高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3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96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