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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幸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53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幸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