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幸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53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幸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