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林诉被告肖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18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住本市金阳里。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甘肃省永昌县朱王堡镇新堡子村四社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区金汇里。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肖某甲由被告抚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5日生一女,取名肖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仓促成婚,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家庭生活一直由原告靠打工的收入维持,被告给不了我想要的生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且无法沟通。现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一直过得很好。2014年大约7月份因原告与他人微信聊天内容有点过分,且有人半夜敲家门,开门又没人,有时门缝还有纸条,说喜欢她之类的话,为此被告打了原告。后来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道歉,双方还像以前一样生活。2015年8月原告没什么原因就搬出去了,被告在19公里找了一间出租屋,期间经常去原告那里看小孩。2015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经过法庭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一起生活,2016刚过完春节,因为家庭琐碎被告就从租住的房屋里搬出来了,找了个开车的工作,2016年3月24日在路上又遇上交通肇事,所以就再没上班了。原告再次起诉,我还是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为了孩子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7月因原告张某某微信聊天内容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肖某某打了原告,事后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道歉,取得了原告的谅解。2015年3月底原、被告购买了“五菱”客货车开始拉菜,原告有时间也陪被告早起去拉菜,后经过算账生意赔钱,2015年8月原告带孩子离家,被告独自在本市19公里处租房另住。2015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经过法庭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又一起生活。期间维持家庭生活大部分开支由原告承担,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春节过后,因家务琐事被告再次从家搬出,给别人开车。2016年3月被告因交通肇事后在家休息,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孩子和被告一起居住生活。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情况下,应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矛盾虽有缓和,但仍有矛盾不断发生,且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致夫妻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子女抚养问题,因在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在这期间并没有反映出被告与孩子共同生活存在对其成长不利的因素,故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肖某甲由被告肖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