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祥云天合装饰材料经销店与张石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祥云天合装饰材料经销店,张石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祥云天合装饰材料经销店,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市场。经营者:董祥云,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石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0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石立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095元(其中执行标的13000元,申请执行费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