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文龙诉遵义医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龙,遵义医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220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文龙,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于森,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明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遵义医学院,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42938082-7。法定代表人喻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文龙诉被告遵义医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腾退交还承租物业通知书》无效;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恢复供电;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被告2016年8月11日断电至起诉时)10000元,(以后每天以1000元计算,直至被告恢复供电致使原告能正常经营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提起反诉,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将反诉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大连路的临街门面归还给反诉人;2、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文龙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遵义医学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要求撤回起诉及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文龙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遵义医学院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黄文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遵义医学院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