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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洪霞与被执行人盛中斌、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霞,盛中斌,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霞,女,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瑞光街道一委*组。被执行人盛中斌,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卧虎镇佐岭村一屯。被执行人李岩,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与被执行人盛中斌、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