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余永刚与临沭县曹庄镇华侨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刚,临沭县曹庄镇华侨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余永刚,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大山头村1。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被执行人:临沭县曹庄镇华侨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军,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余永刚与临沭县曹庄镇华侨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