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吕某乙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乙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乙(曾用名吕某甲),男,1973年12月6日,汉族,上海市××铝航空材料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先后于2016年7月5日、8月2日及9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吕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乙驾驶沪A×××××号小型客车在中牟县城东路新动力汽车服务中心洗车过程中,当该汽车服务中心洗车工人被害人宋某指挥沪A×××××号小型客车向前停车时,吕某乙因踩油门过大,将宋某撞倒,后又将该汽车服务中心玻璃门撞碎,造成宋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宋某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乙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吕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提供中牟县官渡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经法庭查明,2016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乙驾驶沪A×××××号小型客车在中牟县城东路新动力汽车服务中心洗车过程中,当该汽车服务中心洗车工人被害人宋某指挥沪A×××××号小型客车向前停车时,吕某乙因踩油门过大,将宋某撞倒,后又将该汽车服务中心玻璃门撞碎,造成宋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乙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吕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近亲属损失人民币九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乙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吕某丁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中牟县公安局扣押车辆清单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视听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乙在被害人附近移动机动车,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乙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吕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吕某乙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天才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