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47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