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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47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