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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凌阊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苏州工业园区凌阊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陆民忠,钱爱香,张建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7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负责人:姚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凌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爱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民忠。被告:钱爱香。被告:张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凌阊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陆民忠、钱爱香、张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6元,减半收取16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倩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