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贵峰与王秋生、张军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峰,王秋生,张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孙贵峰,男,1969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69年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军梅,女,1972年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贵峰与被执行人王秋生、张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贵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