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侯杰与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杰,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734号原告:侯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忠,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188号。诉讼代表人: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一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侯杰与被告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侯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计5143元,由侯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