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牛客运与被告富德保险、第三人泽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客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泽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783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客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客运)。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张卫。委托代理人曾秀全。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负责人李继槐。委托代理人周兰。第三人泽周。委托代理人杨军。原告金牛客运为与被告富德保险、第三人泽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克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8日、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德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曾秀全,被告富德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周兰、第三人泽周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牛客运诉称,2014年8月31日,金牛客运的驾驶员黄银富驾驶原告所有的川ATJ573号车在本市八宝街为了避让行人泽周而与张建国驾驶的川ATH391号车、张巧驾驶的川AQ8V75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多人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银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泽周负有次要责任,其他人员不负责任。事发后,原告共计支付伤者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241096.01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上述款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医疗费部分应扣除20%的自费药部分;川ATH391号车、川AQ8V75号车均有交强险,泽周的损失应当扣除无责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部分。原告主张的金额多有过高之处,应予降低。第三人泽周陈述称,事故发生属实,其余由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川ATJ573号车系金牛客运所有的出租车,该车在富德保险处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车上驾乘人员险共计100000元。2014年8月31日,黄银富驾驶川ATJ573号车行驶至本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时,为了避让行人泽周而与张建国驾驶的川ATH391号车(车辆所有人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巧驾驶的川AQ8V75号车(车辆所有人成都鑫佰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行人泽周受伤,川ATJ573号车的驾驶员黄银富及乘客胡文峰、梁瑞光受伤,川ATH391号车的驾驶员张建国及乘客李睿、于媛媛、何庆杰、李于文博受伤。川ATJ573号车、川ATH391号车、川AQ8V75号车受损。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银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泽周负有次要责任,其他人员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受损车辆被送往维修。此后,金牛客运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金牛客运已就川ATJ573号车在富德保险处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富德保险即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富德保险的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金牛客运的诉讼请求,有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损失。其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详见下表。姓名 门诊费 (单位:元) 住院费 (单位:元) 护理费 (单位: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元) 泽周 4777.99 13122.02 120元/天×24天=2880 50元/天×24天=1200 黄银富 2391.30 1801.15 0 0 胡文峰 470.20 0 0 0 梁瑞光 463.20 0 0 0 张建国 408.35 0 0 0 李睿 1990.89 0 0 0 于媛媛 490 0 0 0 何庆杰 8055.20 42507.74 80元/天×23天=1840 30元/天×23天=690元。 李于文博 213 0 0 0 合计 19260.13 57430.91 4720 1890 上述费用中,因泽周系藏族,其生活习惯与汉族不同,故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采取较高标准;金牛客运并未主张黄银富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余人员不涉及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计算详见下表:姓名 误工费 (单位:元) 备注 泽周 50466元/年÷365天/年×54天=7466.20 1.住院24天; 2.医嘱出院后休息一个月; 3.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466元; 黄银富 59552元/年÷365天/年×7天=1142.09 1.住院2天; 2.处理事故酌定5天; 3.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59552元; 张建国 59552元/年÷365天/年×5天=815.78 1.处理事故酌定5天; 2.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59552元; 何庆杰 50466元/年÷365天/年×23天=3180.05 1.住院23天; 2.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466元; 合计 12604.12 修理费详见下表:车辆 修理费 (单位:元) 拖车费、停车费 川ATJ573 33350 川ATH391 38302 川AQ8V75 1800 合计 73452 5300 上述费用合计174657.16元,均已由金牛客运垫付,故先由富德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000元,其余52657.16元,由富德保险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即42125.73元,合计164125.73元。金牛客运申请追加黄银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金牛客运系以保险合同向富德保险主张权利,而黄银富并非保险合同相对人,故本院对金牛客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金牛客运申请对伤者的误工时间等内容进行鉴定,因各伤者均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无需继续就该事项进行鉴定。金牛客运要求富德保险赔偿停运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金牛客运要求富德保险赔偿泽周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富德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牛客运支付164125.73元;二、驳回金牛客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0元,由金牛客运负担785元,富德保险负担1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