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米艳红米某与何爱军何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艳红米某,何爱军何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214号自诉人米艳红米某,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森林逸城D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身份证编码:130322196806113182。诉讼代理人董颖敏,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爱军何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身份证编码:130302196708121832。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自诉人米艳红米某以被告人何爱军何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米艳红米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董颖敏,被告人何爱军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米艳红米某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原系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在被告人参军期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在1993年6月17日生下一女何某甲。婚后初期,自诉人与被告人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人的脾气越来越不好甚至经常殴打自诉人。2000年6月自诉人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人多次找到自诉人请求其原谅,并保证不再动手殴打自诉人,自诉人念孩子还小,就于2001年又搬回家中与被告人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4月3日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二人一直一起经商,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态度越来越差。经自诉人调查,被告人与一个叫刘某的女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2月15日非婚生子何某乙。自诉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告人何爱军何某依法判处。自诉人米艳红米某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意见:被告人何爱军何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在一起生活,对自诉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包括精神和经济上的,情节很恶劣,量刑应该从重。被告人何爱军何某辩称,2009年刘某在其公司上班,与其认识。2010年2月15日其与刘某的非婚子何某乙出生,并于2010年后至今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其没有经常殴打自诉人。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米艳红米某与被告人何爱军何某于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婚生女何某甲于1993年6月17日出生。婚后初期,自诉人与被告人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自诉人发生纠纷。2000年6月自诉人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人多次找到被告人请求其原谅,自诉人于2001年又搬回家中与被告人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4月3日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二人一直一起经商,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态度越来越差。被告人与刘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2月15日在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生一非婚生子何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爱军何某的供述证实:其与自诉人米艳红米某现仍系夫妻关系,2009年刘某在其公司上班,与其认识。2010年2月15日其与刘某的非婚子何某乙出生,并于2010年后至今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2、自诉人米艳红米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何爱军何某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6月17日生一女,现仍系夫妻关系。3、刘某和何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刘某于2008年4月28日将户口迁至秦皇岛,工作单位是鑫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何爱军何某的公司。何某乙的户口证明其出生于2010年2月15日,监护人是何爱军何某和刘某,监护关系是父亲和母亲。4、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分娩记录证实:被告人何爱军何某与刘某在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生育非婚生子的事实。5、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交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籍调查证实:何爱军何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何某乙没办准生证,属于计划外生育。6、何爱军何某与刘某旅游时照片一张证实:何爱军何某与刘某关系亲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爱军何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何爱军何某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何爱军何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爱军何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永存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董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