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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秀兰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兰,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958号原告胡秀兰,女,汉族,1950年10月8日生。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原告胡秀兰不服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秦淮区城管局)作出的宁城法秦行催字(2016)第36426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364268号催告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秀兰诉称,被告秦淮区城管局作出的364268号催告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该催告书认为原告所建244.13平方米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在该催告书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告所建房屋都是在此法施行多年前依法建设的宅基地,故该决定书无法律依据,无效;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所建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有权依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存在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的情形;3、原告没有收到该催告书所对应的行政决定书,只在2016年3月16日收到过宁城法秦限字(2016)第36571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且此决定书认定的面积与催告书认定的面积相关巨大,自相矛盾;4、目前原告的房屋处于被征收阶段,正在与政府部门就拆迁安置补偿进行协商。因此,原告的房屋合法拆迁也应由拆迁办与原告协商,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是在滥用职权。综上,被告作出的364268号催告书违法错误,滥用职权,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364268号催告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秦淮区城管局作出364268号催告书,该催告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在中和桥156号的244.13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作出了宁城法秦限拆字(2016)第36426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因原告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现催告原告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原告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被告执法大队处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同时写明了地址和联系电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秦淮区城管局作出364268号催告书是被告在履行查处涉嫌违法建筑的过程中的法定程序,目的是催告原告自觉履行被告之前作出的相关决定,该催告书本身不对原告设定任何权利,亦未增加原告任何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秀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文超审 判 员  谢 斌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