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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詹碧惠,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才华,龙永涛,罗伟,钟云明,钟曦莹,詹碧惠,周晓琴,唐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04号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九楼902号。法定代表人吕中银。被申请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法定代表人吴才华。被申请人吴才华,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龙永涛,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罗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钟云明,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钟曦莹,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詹碧惠,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周晓琴,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唐晓琴,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才华、龙永涛、罗伟、钟云明、钟曦莹、詹碧惠、周晓琴、唐晓琴的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6年9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才华、龙永涛、罗伟、钟云明、钟曦莹、詹碧惠、周晓琴、唐晓琴的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