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行初8号原告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9046-5。法定代表人谢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楠,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孟芊,区长。委托代理人叶清峰,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按征收方案规定、评估报告结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亿兴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盖华丽审 判 员 蔡月新代理审判员 王炜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雪贞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