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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生只申请执行师合民、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只,师合民,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赵生只,男,汉族。被执行人师合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赵生只申请执行师合民、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师合民、张红军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