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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金日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李洪。被告人金日山,男,1971年10月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2时30分许,暂住于海口市美兰区富翔宾馆220房间的被告人金日山,因居住于其楼上房间(海口市南宝路财富立方宾馆319房)的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上楼敲门。被害人吴某某开门后,金日山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王某某过来阻拦,也被金日山殴打,金日山作案后离开现场。2016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金日山在暂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富翔宾馆220房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伤致形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日山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金日山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日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yfvez0egr5is8yaq2c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杨速录员  王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