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大连昆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大连昆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陈永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昆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昆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