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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涂思恋、安玉冰、安诗琪、安树雄、黄应文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思恋,安玉冰,安诗琪,安树雄,黄应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涂思恋,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安玉冰,女,200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安诗琪,女,201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安树雄,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黄应文,女,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春。本院执行的涂思恋、安玉冰、安诗琪、安树雄、黄应文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6)黔01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