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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檀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檀兰芳,周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永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檀兰芳,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周大鹏,男,1984年7月3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檀兰芳、周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檀兰芳名下有皖H×××××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檀兰芳所有的皖H×××××号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四��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