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7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重庆市某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重庆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623号原告:郁某某,男,壮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广西某县芒场镇拉者村者晒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重庆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某区渝州路XX号。法定代表人:卢云。本院在受理原告郁某某诉被告重庆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郁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的起诉。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