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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执字第0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武xxx,尚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286-4号申请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武xxx。被执行人尚xxx。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武xxx、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被执行人尚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老高川支行账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培 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天 水 微信公众号“”